拒收人民币的正当理由有:1、拒收质量不合格的人民币;2、拒收被污损的人民币;3、拒收被伪造的人民币;4、拒收被涂改的人民币;5、拒收被撕毁的人民币;6、拒收被污染的人民币;7、拒收被折叠的人民币;8、拒收被拆开的人民币;9、拒收被污染的人民币;10、拒收被污染的人民币。
拒收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合法流通的人民币,不得拒绝收缴质量合格的人民币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以拒绝收缴质量不合格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十八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被伪造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被涂改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被撕毁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被污染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被折叠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被拆开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“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被污染的人民币,但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”综上所述,拒收人民币的正当理由有:质量不合格、被污损、被伪造、被涂改、被撕毁、被污染、被折叠、被拆开等,而拒收人民币的法律法规规定则是:商业机构、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拒绝收缴合法流通的人民币,不得拒绝收缴质量合格的人民币,但可以拒绝收缴质量不合格的人民币,并应当报告有关行政机关。